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

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与西宁青义新技术资讯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4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供水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1634959760,住所地:长清区**镇金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西宁青义新技术资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89250Q(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青年巷2号1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雷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南**供水设备厂与被执行人西宁青义新技术资讯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西宁青义新技术资讯中心向申请执行人济南**供水设备厂支付设备款200385.5元、诉讼费430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庭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后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查询其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无果。随后本院依法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到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五菱牌汽车申请执行人以年限已久为由不要求冻结。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200385.5元、诉讼费4306元、执行费2906元,现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207597.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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