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

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3民初2554号
原告: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金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3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向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偿还货款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向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购买供水设备,2019年7月11日经双方结算,***尚欠货款17万元未付,并向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出具欠据,后***于2020年1月21日偿还2万元欠款,余款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向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购买供水设备一宗,2019年7月11日,经双方结算***向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到设备款壹拾柒万元整,一个月内付至总货款80%,余款半年内付清***2019年7月11日。”***共计偿还所欠货款2万元,截止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向本院主张权利,***尚欠货款15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尚欠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货款15万元未还,由***出具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未按时偿还欠款致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要求***偿还所欠货款利息,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故本院酌定,应由***自起诉之日起(2020年6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为宜。
综上所述,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偿还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所欠货款1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支付欠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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