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

榆林秉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3执异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榆林秉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清诚业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供水设备厂,住所地**市长清区**镇金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州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长清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供水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榆林秉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榆林秉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此后,榆林秉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榆林秉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榆林秉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董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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