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

济南**供水设备厂与际高建业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35号 申请人:济南**供水设备厂,住所地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3号楼703-2。 法定代表人:**日。 申请人济南**供水设备厂(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268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68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3.4元,由申请人济南**供水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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