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

济南**供水设备厂与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3107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供水设备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民成,住陕西省子州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济南**供水设备厂与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供水设备厂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70万元的查封、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 建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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