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

济南**供水设备厂与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保458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供水设备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保全人: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民成,住陕西省子州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保全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保全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保全人济南**供水设备厂与被保全人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秉**供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保全人济南**供水设备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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