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源港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3民初10454号
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4号楼1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9323167R。
法定代表人:席海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巧,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逵旁,系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源港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8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03074。
法定代表人:张乔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源港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广州中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