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中源建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918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柳俊民。
原告***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7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东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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