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1747号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铁北街商场里。
经营者:***。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10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驰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驰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兴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