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1民初3026号 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 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中段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5RGHH70(1-1)。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浦西***匡城路108号银河国际十九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电力设施废旧物资或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62,236.1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日、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杞县配电网2018年第六批(煤改电配套)、2018年第三批工程新开工项目工程劳务外包合同,原告将位于杞县城郊乡、高阳乡、苏木乡台区新建工程10千伏新建改造等项目的劳务工作分包给被告。分包方式为包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该分包项目是对原线路设施进行施工更换,被告在对新的劳务分包工程架设施工安装结束后,需将原线路拆除后的废旧物资(如:变压器、配电箱、线缆、开关、横担、避雷器、熔断器等)移交给原告。但被告在工程结束后,以原告未全额支付劳务工程款为由,擅自将拆除掉的废旧电力物资据为己有,造成原告国有固定资产流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签订二份工程劳务外包合同,将开封杞县配电网2018年第六批(煤改电配套)杞县城郊乡、苏木乡、高阳镇台区新建工程等项目的劳务工作分包给乙方。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将拆除后价值462,236.15元的废旧物资变压器、配电箱、线缆、开关、横担、避雷器、熔断器等移交给原告。被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国网杞县供电公司:……我公司承接贵单位的2017年至2018年配网工程的工程旧料未退还问题作以下声明,我单位的旧料未退齐部分愿意从施工费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务外包合同、情况说明、废旧物资台账及原告的庭审中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程劳务外包合同系双方自愿所签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属有效合同。涉案合同中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将拆除的废旧物资交给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未参加诉讼和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462,236.1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电力设施废旧物资损失款462,23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3.54元减半收取4,116.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 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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