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491号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长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大,该公司董事。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诉请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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