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某某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491号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长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大,该公司董事。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诉请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