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221民初4924号
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5RGHH70(1-1)。
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
住所地: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要求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电力设施结余应退物资、废旧物资及出借未归还物资(被告同意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该损失),或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4911.65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损失74911.65元(该款项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以双方最终核算为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4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