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民初1553号
原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6522.6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5日,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睢县光伏电站扶贫项目》合同,睢县白楼乡、后台乡、***、***共计29个自然村光伏电站扶贫项目发包给被告施工建设。后被告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涉案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已收到上述工程款为34898000元,扣除应纳税额1836522.6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1053133.89元,扣除管理费366510元,被告仍需支付原告1836522.6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合同关系。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案涉工程款后转付给了资质借用人(即挂靠人)***或者按照***的指示部分转付给了实际施工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质是原告与被告及挂靠人***三者之间的挂靠结算争议纠纷,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收到工程款扣除税金、管理费等款项后,尚欠其款额。”上述陈述属于腾科公司自认,与被告提交的《挂靠协议书》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案件系挂靠协议履行中的结算纠纷。3、原、被告之间如果是转包关系,不存在扣除管理费一说,因为扣除管理费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借用资质施工最本质的法律特征。中源公司转付工程款都是转给挂靠人***及实际施工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印证了原、被告之间并非直接的转包关系。本案的实质争议是挂靠关系下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即三方之间要进行“算账”的纠纷,根据《挂靠协议书》第七条“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该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争议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原告的起诉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情况来看,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转包关系,被告并未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而是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将工程款支付给***,或者根据***的指示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和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处理完毕。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纠纷,而是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三方之间的在工程结束后的账目纠纷,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实质上是***借用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后,将工程又转包给原告。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同时被告提供的2018年4月18日被告与原告的员工**签订的协议,均约定了由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本案被告与***签订的协议以及与原告的员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也是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因此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