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2620号
原告:苏州***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26号(统能大厦315一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苏州***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