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

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29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凡,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设路1号10幢、11幢。
法定代表人:杨永爱,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用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3号楼6层711。
法定代表人:肖鹏。
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与北京用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8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北京用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货款3015924.04元(未包含相应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465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Q×××**、京L×××**、京M×××**、京N×××**、京C×××**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暂未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8512.8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17061.18元(未包含相应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玉琳
审判员  崔文生
审判员  张仲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