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479号
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京广大道城发创新创业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D3WPXG。
法定代表人:王六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裕,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8384414X。
法定代表人:李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6元,减半收取7,233元,由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