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2943号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