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

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诉马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4002民初2625号
原告: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原告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连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