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

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尼勒克县喀拉苏乡宏康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8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利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喀拉苏乡宏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刘疆,该公司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勒克县喀拉苏乡宏康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20)新40民终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尼勒克县喀拉苏乡宏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1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100,000元,如以上任何一笔未按期付清,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工程款212,000元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尼勒克县喀拉苏乡宏康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伊犁沃农钻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20)新40民终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赛 达 合 买 提
审 判 员     叶斯波拉提
审 判 员       古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木尼热
书 记 员       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