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与河北兴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民初836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苏村镇东小马村村南。

负责人:朱振坤,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川,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兴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城古城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振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利雷,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兴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增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建芬

书 记 员 邱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