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培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财保31号
申请人:河南培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南贾村育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培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林,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8甲。
法定代表人:张献一,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培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卡号为04×××01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培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卡号为04×××01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