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148号
原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8甲。
法定代表人:张献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李,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天放,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洋洼251号。
原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现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运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