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1019号
原告:***,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8甲。
法定代表人:张俊珩,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北霞光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满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