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建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2737号
原告: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958921473。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建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祁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909936116。
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建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