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黄骅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361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黄骅市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金宝商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大昕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南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马**,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告:黄骅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述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以业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