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

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191民初1667号
原告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昇科技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信息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邯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昇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林、被告广电邯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刚、高俊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电信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润昇科技公司与被告广电信息公司自愿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润昇科技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被告广电信息公司仅支付了90%的货款,剩余货款283202.34元经原告润昇科技公司催要,被告广电信息公司至今拖欠未付,显属不当,理应及时支付。被告广电邯郸公司主张尚有部分设备没有安装调试,不应支付剩余款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被告广电信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润昇公司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应视为其对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已经完成的默认,故本院对被告广电邯郸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润昇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故此项请求应视为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原告润昇科技公司要求以拖欠货款283202.34元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一年后开始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广电邯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原告润昇科技公司系与被告广电信息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广电邯郸公司不是该合同的主体,而且设备最终使用者以及货款支付方均非被告广电邯郸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广电邯郸公司不应当承担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润昇科技公司要求被告广电邯郸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润昇科技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广电信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广电信息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为邯郸市主导区域县-乡-村干线网络工程机房采购开关电源,招标工作交由被告广电邯郸公司完成。2017年12月4日,原告润昇科技公司作为中标公司与被告广电信息公司签订《邯郸市主导区域县-乡-村干线网络工程机房开关电源(主供区域大名、魏县、临漳、馆陶、原邯郸县)第一标段采购合同》(合同编号:FK-2017-058)一份,约定:合同总价为3123880元;分批交货,单批供货时间接到送货通知后8日历天内;到货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后,甲方支付90%的货款,壹年后支付未结算尾款;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采购订单、到货签收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统一代下属分(子)公司向乙方支付货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润昇科技公司依约供货完毕。后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原告润昇科技公司与被告广电信息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编号:FK-2017-058-001),约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合同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金额执行新税率开票;合同总价(含税)调整为3099021.54元,其中已开具发票金额为215440元,尚需开票金额为2883581.54元。原告润昇科技公司于庭后提交《情况说明》,因税率调整,合同总价最终调整为2832023.34元。截至2018年11月6日,原告润昇科技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广电信息公司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共计支付了90%的货款,余10%的尾款283202.34元未付。被告广电邯郸公司称未支付剩余货款283202.34元的原因是由于部分县级公司未提交付款申请单,且原告润昇科技公司对部分设备尚未进行安装、调试。原告润昇科技公司则主张其已完成了安装、调试。 以上事实有《邯郸市主导区域县-乡-村干线网络工程机房开关电源(主供区域大名、魏县、临漳、馆陶、原邯郸县)第一标段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3202.34元,并支付以283202.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润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1元,减半收取计3040.50元,由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邮编:050035,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