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403民初1929号
原告北京天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天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郭俊芬、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亦依照该合同履行,原告虽与北京天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由原告实际履行,故被告应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费用,被告未付,显属违约,应当立即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应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率标准计算,酌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标准计付,自当年宽带服务期结束后的2017年4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最后付款日期为2017年7月18日,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法院主张权利,原告的诉讼未超诉讼时效,故,被告辩称的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被告分别与北京天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互联网业务合作协议》。同日,被告与北京天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互联网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互联网出口带宽,协议期大于等于三年,带宽使用费6.4万元/月/G,(如市场价格行情有变动,需双方协商决定价格);付费时间: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月宽带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截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支付部分费用,拖欠2017年1月至3月的费用共计33万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双方争议成讼。
另查明:北京天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服务费3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由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庞晓晨
书 记 员 及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