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

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32民初8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原告邯郸市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振斌
法官助理 逯相前 书 记 员 孙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