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执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住丛台区丛台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冀0408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损失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16576.3元及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财产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作出了罚款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河北法院智能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000元,扣除执行费1648.64元后,余款8351.3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向本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干部调查,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案尚有债权108224.94元及迟延履行金未能执行。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聚兵
审判员  魏英军
审判员  梁建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