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927号之二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镇淄城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计2032元,财产保全费1461元,共计3493元,由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