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928号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镇淄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304642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834678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1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1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