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829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从台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生,住邯郸市。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