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镇原县众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镇原县众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创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海,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镇原县众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425.72元。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并于2021年1月21日冻结了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27425.72元。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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