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镇原县平泉镇湫池行政村湫池自然村70号。
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兴庆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峰区董志镇南庄村肖咀队34号。
关于***与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孙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某某支付***劳务费22320元,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孙某某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账户内存款22736元(含执行费237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127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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