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拜泉县农业农村局、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31民初176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
被告:拜泉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
法定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拜泉县农业农村局、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0元,减半收取9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春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