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彩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27民初2583号
原告:黑龙**彩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鸿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办公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职务富裕县自来水公司职工,196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富裕县。
被告:富裕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
法人:***,职务校长。
原告黑龙**彩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裕县职业高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黑龙**彩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整。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1.5%计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3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工程款以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