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102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办公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收,40岁,汉族,木工,现住黑河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3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