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102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办公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收,40岁,汉族,木工,现住黑河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东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3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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