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3民初509号
原告:*****家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南大队。
负责人:***,该大队负责人。
原告*****家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南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家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缓、减、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