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秦民终字第2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智跃涂料有限公司,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吴焕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丽,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宝春,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秦皇岛市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跃涂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长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智跃涂料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秦皇岛市智跃涂料有限公司就山海关南后街村民安置用房19#、20#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为所有外墙保温工程,粘苯板、挂网、打钉、刮抗裂砂浆等,工程量按实际保温面积结算,工程承包方式及价格为包工包料,一次包死60元/㎡,结算方式为现场按实际保温面积(粘贴面积)结算,付款方式为工程到50%,付完成部分的20%,完成后付总价的60%,余款20%竣工验收后付清全款,合同工期为2011年5月27日开工,2011年6月6日竣工,若工期延误,按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材料质量与设计不符由秦皇岛市智跃涂料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或返工,费用自付。合同还有其他约定,智跃涂料公司提交的上述施工合同,甲方负责人落款处有署名“吴焕吉”的签字,智跃涂料公司称其系鑫长城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兼股东,该协议同时加盖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公章。智跃涂料公司提交的另一书面协议主要内容为: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智跃涂料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外墙保温分包合同,南后街19#、20#楼外保温所用的保温材料由秦皇岛市立友建筑有限公司供货,货款由智跃涂料公司的外保温工程款中扣除,由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有限公司拨付给秦皇岛市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协议书有署名“吴焕吉”的签字,并加盖智跃涂料公司及秦皇岛市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智跃涂料公司提交的南后街19#、20#楼外墙保温工程量确认单复印件,内容为:19#楼外墙聚苯板粘贴面积976.304㎡,20#楼外墙聚苯板粘贴面积1280.86㎡。上述确认单复印件甲方一栏有署名“李全友”的签字,智跃涂料公司称其系鑫长城建筑公司公司股东。智跃涂料公司提交的另一确认单原件,主要内容为:南后街19#、20#楼窗口包网面积327㎡,后粘阁楼粘苯板面积15㎡,防火隔离带面积58.8㎡。该确认单有署名“李全友”、“杨兆昌”的签字,智跃涂料公司称杨兆昌系鑫长城建筑公司公司总工程师。智跃涂料公司出具的付款明细未加盖鑫长城建筑公司公章。
原审法院认为:智跃涂料公司起诉要求鑫长城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应举证证明该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鑫长城建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数额,智跃涂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内容,故对于智跃涂料公司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智跃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智跃涂料公司负担。
上诉人智跃涂料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足以证明吴焕吉、李全友是被上诉人公司股东,李全友、杨兆昌给上诉人开具的完工确认单为实际的工程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鑫长城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其与李全友的电话录音,拟证明两个完工证明加起来是上诉人所有工程量的事实是真实的。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即使上诉人提交的两确认单有签字也不具有确认工程量的效力。本院经审核认定,该电话录音因李全友未出庭作证,且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吴焕增,上诉人智跃涂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全友、杨兆昌系被上诉人公司授权的工程量结算人员,且二审期间,本院经向上诉人释明是否对所争议的工程量及造价申请鉴定,上诉人未提出鉴定申请。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智跃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巍
审 判 员  潘秋敏
审 判 员  刘兴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