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3民初2016号
原告: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东港镇西向河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7206316XU。
法定代表人:邱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职务,经理。
被告:***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90227E。
法定代表人:吴焕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春、袁秀平。
原告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