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3民初2016号

原告: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东港镇西向河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7206316XU。

法定代表人:邱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职务,经理。

被告:***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90227E。

法定代表人:吴焕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春、袁秀平。

原告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智跃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