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财保12号
申请人:***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226号508号。
法定代表人:吴焕增,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金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担保人:吴焕增,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申请人***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吴焕增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市海港区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吴焕增名下位于***市海港区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