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民申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民族路226号508号。

法定代表人:吴焕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卢龙县石门镇205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长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鑫长城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涉案工程概况。本案诉争工程系被申请人金润公司于2010年开发的卢龙县石门镇金石园小区项目,该工程最初由金润公司发包给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承建,工程的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基础工程全部由汉中公司承建,后被申请人与汉中公司解除合同,申请人于2011年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按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2011年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等均约定申请人仅对自己施工部分承担责任。3、本案诉争工程系汉中公司施工内容,产生质量维修问题应由汉中公司承担,与申请人无关。4、被申请人提供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申请人不存在未按施工图纸施工等任何过错。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长城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前由江苏汉中集团承建,应由江苏汉中集团承担维修义务。但结合金润公司与鑫长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保证金支付协议、工程结算单均能够证实鑫长城公司同意对前期工程进行维修且金润公司亦支付了相应的维修工程款项。故鑫长城公司主张维修义务及费用应由江苏汉中集团承担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图纸存在设计缺陷,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王彦波

审判员 邢荣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