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02行初38号
原告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
第三人付秋红。
第三人尤伯壮。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