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02行初138号
原告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廉耀辉,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行政机关),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伟先,男,该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议机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代理人付幸,女,该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付秋红,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第三人尤伯壮,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付秋红、尤伯壮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鑫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