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63号
原告: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72450322C。
法定代表人:杨奎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巧巧,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鹏斌,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方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0572152563。
法定代表人:李瑜林,总经理。
原告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卫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克亮
书记员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