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315号
申请人:马秀娟,女,回族,生于1973年10月4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杨奎红,任公司董事长。
马秀娟与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6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 新
审判员 潘清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