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执异2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0月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赵蕾,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72450322C。
法定代表人:杨奎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奎红,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申请执行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杨奎红、***为(2020)豫0821执6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与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赵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立案执行,案号(2020)豫0821执690号。杨奎红、***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现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根据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杨奎红、***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依法申请追加上述二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赵永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821执690号。本院经过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杨奎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交了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信息等书面材料,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中显示,杨奎红、***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364.3万元和262.7万元,缴付日期为2025年7月27日前。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杨奎红、***认缴出资额的缴付日期为2025年7月27日前,因尚未到缴付日期,不能认定为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故异议人申请追加杨奎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白拴柱
审判员 卫 超
审判员 王艳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文路
书记员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