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奎红,
***与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5000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财产。随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2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银行账号已被查封多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21)豫1323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内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刘甲明有能力履行义务,但申请人不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人刘甲明。
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分别向西峡县桑坪镇人民政府、桑坪镇财政所、西峡县财政局邮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扣划2020年12月25日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西峡县××××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款197425元(含五案执行费2425元),因款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无法扣划。2021年4月9日我院到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已冻结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同意扣划已冻结的工程款。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高措施。
本院已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顺艺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张相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