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382民催1号
申请人:双辽市森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丹丹,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双辽市森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双辽市森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4420243591、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双辽市森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双辽市森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艳
审判员 姜世凯
审判员 刘宏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