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802民初5171号
原告: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610691687。
法定代表人:柯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秀。
被告:***,女,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计441元,原告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441元,由原告内蒙古天易博克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海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烨